结核病资料保密制度

来源:     发布时间:[2024-7-1 16:33:0]    浏览量:539次

一、医院结核病防治人员必须做好传染病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,资料专人保管,专人负责。

二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,结核病疫情资料不得私自向媒体透露。

三、任何外单位人员来我院了解、采访有关疫情,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,并经医院领导同意,方可进行接待。

四、凡未经上级部门和医院领导批准,不得将资料复制或借出。

五、结核病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要进行保密,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泄露有关信息,不得将病人姓名、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。

六、专病系统使用人员不得泄露帐号密码,专机专用,不得在无关人员在场时使用系统。病案由公共卫生科建立并送至门诊,不得委托他人代劳。结案后的病案放在门诊专用资料橱保管。

七、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,为病人保密,不得歧视病人。

八、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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